两会代表关注互联网侵权 网络著作亟需法律援助(二)
文 / 林静
2011-03-14 16:54:45
来源:亚汇网
从喧嚣一时的“番茄花园侵权案”到安徽的“骑士音乐网侵权案”,从天津的“网络转载小说侵权案”,到“中国作家起诉谷歌侵犯著作权案”,有关网络侵权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信息社会中,网络侵权已成顽疾,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据《光明日报》报道,长期以来,很多涉嫌网络侵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及时的查处。加之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可覆盖性、可删除性等特点,著作权人不仅面临取证难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缺乏电子证据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支撑,维权成本、维权难度都相当大。
打击侵权:立法“与时俱进”
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亟需从立法开始。一方面,必须让侵权者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则是为著作权人维权提供坚强的后盾。张抗抗委员建议,在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应作出三方面的修订及改进。
首先,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第三,《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应进行修订。
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政府行为;另一种是依靠被侵权者自己维权的个人行为。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中间机构缺失的问题,其实应该有大量自发组织的中间机构参与版权保护。以互联网为例,可以成立像“互联网站著作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处理互联网侵权事件。
总体来看,通过此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呼吁,未来在法律保障上,著作权人或将拥有更加坚强的后盾。但高发的网络侵权案件同样也提醒我们,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与加强立法同样重要。
信息社会中,网络侵权已成顽疾,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据《光明日报》报道,长期以来,很多涉嫌网络侵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及时的查处。加之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可覆盖性、可删除性等特点,著作权人不仅面临取证难等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缺乏电子证据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支撑,维权成本、维权难度都相当大。
打击侵权:立法“与时俱进”
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亟需从立法开始。一方面,必须让侵权者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则是为著作权人维权提供坚强的后盾。张抗抗委员建议,在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应作出三方面的修订及改进。
首先,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第三,《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应进行修订。
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政府行为;另一种是依靠被侵权者自己维权的个人行为。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其中还存在一个中间机构缺失的问题,其实应该有大量自发组织的中间机构参与版权保护。以互联网为例,可以成立像“互联网站著作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处理互联网侵权事件。
总体来看,通过此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呼吁,未来在法律保障上,著作权人或将拥有更加坚强的后盾。但高发的网络侵权案件同样也提醒我们,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与加强立法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