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证监会公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日发布相关配套规则,仿照香港做法,引入了持牌负责人概念,要求登记的管理人需要两名持牌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是本次起草《暂行办法》的背景。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办法》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
调整范围方面,《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但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