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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买私募基金?LPA-绩效收益分配

文 / 若雨 2020-05-27 13:06:24 来源:亚汇网

   绩效收益,即Carried Interest,一般指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否出资,其可从基金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分得部分,作为补偿因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项目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旨在激励基金管理人致力于提高基金业绩。绩效收益分配条款设置通常包括绩效收益分成比例、绩效收益分配时间、绩效收益计算基准。这些条款的设置不仅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也还取决于基金的投资战略、预期回报,该基金是初设基金还是已有成功的投资历史等因素,同时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收取的比例也影响着绩效收益分配的设置。

   一、绩效收益分成比例

   典型的分成比例通常为二八比例,即基金净利润80%分给所有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20%分给基金管理人。但分成比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譬如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或者当基金约定采用按单个项目分配模式,为了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提成比例会低于20%。此外,分成比例的约定也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设定达到不同业绩目标设置浮动的分成比例,以更加有效的激励基金管理人努力提高基金收益,譬如,当基金优先回报率低于8%时,基金管理人的提成比例为10%当超过8%时则20%;当超过12%时则为25%。

   二、绩效收益计算基准

   绩效收益提成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而非总收益基础上计算。而对于净利润的计算则有不同的计算方式,而不同的计算方式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是否计算费用和开支,可分为多数原则(Majority Rule)和倾向普通合伙人原则(Pro-General

   Partner Rule)

   多数原则指的是净利润是以所有投资项目的收益减去所有项目的损失及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用、“分手费“(break-up fee)等所有费用。

   倾向普通合伙人原则指的是净利润是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基金费用和支出则不包括在利润计算中。只有项目收益和损失按提成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其他费用按各自的资本承诺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三、绩效收益分配时点

   根据不同基金各自具体实际情况 会设置相应的收益分配时间。通常有两种设置,一是按照单个项目进行分配,另外是整个基金退出后再进行分配。

   在典型欧式分配模式(Whole-of-Fund Carry),私募基金需要先向有限合伙人返还所有实缴出资及优先回报后,才能开始向发起人分配绩效收益,这种方式为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ILPA所推崇。基金通常不同基金经理扁平化进行投资不同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不同团队的绩效不同,进而整个基金的整体绩效失衡。而这种绩效的分成模式只注重整体的基金绩效,而不对个人业绩进行奖励补偿。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所有风险和回报要有一定的把握。按整体项目分配实际上延迟了基金管理人获得绩效收益的时间。如果基金在投资期内进行多次投资,并在此后几年内长期持有该大部分或全部投资,那么基金管理人等待所有投资都实现退出的时间就会被延长。

   另外一种模式为按项目分配模式(Deal-by-Deal Carry)。在传统按项目分配模式下,在每次交易达到或超过约定的业绩水平时,并且在投资者收回了已退出项目的投资及优先回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次的投资中分配绩效收益。由于这种安排使得基金管理人即使在其他项目亏损的情况下仍可以在获利的项目中获得收益,因此把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故这种安排显然对基金管理人有利,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增加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在按项目分配模式下,投资者或要求基金管理人降低其可获得的收益提成比例(譬如10%),或者在LPA中会要求设置进行收益提成托管账户,将应当分配给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提成的部分存放在该账户,或者设置有效追回机制。

   由于传统的按项目分配模式增加了投资者风险,为实现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利益一致,对传统的按项目分配模式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发展出损失递延单项目分配模式。损失递延单项目分配模式,是一种折衷的绩效收益分配模式,指只有在投资者收回本次已变现以及过去已经实现但亏损项目的投资和回报后,基金管理人方可以收到绩效收益。这种模式可以防止基金管理人忽略或无视亏损项目下仍可在盈利项目上获得提成。

   绩效收益分配是基金管理人获得补偿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意味着投资者可获利润也会相应减少。因此绩效收益分配亦是LPA核心的反映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条款,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设置,以期平衡双方利益关系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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