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基金发展的相对落后,这种基金组织形式还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力量不平衡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非常大,凡是基金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揽。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收益高低只能听天由命,任凭基金管理人的良心办事。持有人无法行使选择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方面的权力,持有人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
2、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与方式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的契约型基金运作之中,如何选择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强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发言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基金契约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赋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间,无法形成对管理人的制约。
3、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不完善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
总之,契约型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问题的关键是能够真正代表基亚汇资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在契约型基金中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1、合同法律风险
在设立契约型私募基金期间,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可能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契约型私募基亚汇资期间,也可能出现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2、监管法律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很多事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基金,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是否存在纠纷;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会不会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等问题都可能影响基亚汇资。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4、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法律调查能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例如,基亚汇资的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非常低,这时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私募股权基亚汇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基亚汇资企业后,可能产生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例如,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也可能产生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例如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