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8.99万人;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292家,管理规模在50-100亿元的114家,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有88家。不同主要业务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模式
1、契约型私募基金按照委托人的数量分为单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和集合契约型基金。
(1)单一契约型性基金按照委托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合格投资者的单一契约型基金。
(2)集合契约型基金主要是委托人为2人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多个合格投资者的集合计划,其按照投资范围又可以分为标准化契约型私募基金、非标契约型私募基金;其中非标契约型私募基金较为常见,其根据投资范围又可以有很多分类,如通过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信托公司或银行进行发放委贷、FOF(主要是契约型基亚汇资于其他基金产品)、投资于LP(主要是契约型私募基金担任LP,由其他投资公司担任GP进行投资)等;按照具体投资标的可以分为权益类、固收类、衍生品类等集合计划;按照是否有结构化设计可以分为分级集合契约型计划和非结构化(普通)的集合契约型计划。
2、契约型私募基金按照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业务模式,主要有主动管理型契约型基金、通道型契约型基金及混合型契约型基金。
(1)主动管理型契约型基金,即由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进行管理,这样是发挥“代人理财”之本。
(2)通道型契约型基金,通道类契约型基金业务模式主要分为聘请投资顾问、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或者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实践中单一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也有依靠于投顾的实例,把下达投资指令的权利授权由投资顾问来行使。
(3)混合型契约型基金,此种类型的基金属于创新性业务模式。
契约型基金可以同时有两个管理人出现,被业内称之为“双GP”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是由一个管理人完成具体备案工作,由另一个管理人或者两个管理人共同进行投资事项的日常管理,一般情况下是一个“GP”(无私募基金牌照的普通管理人)借另一个有牌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设立私募基金,同时由无牌照的GP提供基金管理服务。为便于区分,以下无牌照的管理人以“管理人”代替,有牌照的管理人以“基金公司”代替。
在职责与权利义务方面,管理人和基金公司会签署一个委托管理协议,对职责及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基金公司的产品备案职责,并且由基金公司对外投资,而管理人需要按照委托管理协议为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负责,简单理解就管理人实际是投资顾问角色。
2、管理人在投资期的职责,即对以上第一点的细化,一方面明确如果未完成对外投资,资本账户内的资金应如何使用,另一方面明确管理人需要对实际投资运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并且明确其在投资项目培育中、回收中的具体职责。
3、基金公司方面则主要是进行备案,以及对项目进行辅助性作业和跟踪,在项目发生可能影响资金安全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况时,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