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筹集、管理和托管是保证基金财产独立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技术上保证其安全性的重要手段。事实上,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侵吞基金财产的目的,便打起了“账户”的主意…管理和托管基金募集的账户…是保证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实际上,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机构签订了托管协议,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基金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归集、存放和支付,托管机构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事实上,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基因托管的不正当增信,或者诱骗投资者将资金直接转到非募集账户,从而侵吞基金财产。四川 P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P公司)是基金行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公司利用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的增信机制,在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的同时,募集了大量资金,该基金通过设立多个由第三方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向基金行业协会注册的其他私募基金投资。
在基金募集完成后, P公司先后将其中13只基金的基金资金以其投资的名义分别存入 m基金和 n基金账户(m基金和 n基金不是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的),并由管理人支配,用于向未登记的基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基金咨询费、员工工资或直接转至 P公司及其股东账户等。监管机构对 m基金和 n基金的资金流向进行进一步核查发现,其资金往来方中,有6个基金产品为 P公司发行,但没有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监管机构通过抽丝剥茧,层层追踪资金流向,最终查明, P公司通过设立数只私募基金,采取层层嵌套,账户对倒等手段,共挪用基金资产近亿元。所幸的是,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迫于强大的监管压力, P公司已将被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被挪用的基金账户,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通常情况下,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应直接打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银行账户或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述投资者打款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正常购买方式。
这里要提醒投资者:一是私募基金并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的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的责任,基金托管也不能等同于资金的“保险箱”,投资者不能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银行/券商托管”为噱头,不当地增加基金规模。第二,投资资金划拨要谨慎。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合同,理清公司账户与募集资金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仔细核对合同中投资者打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资金账户,对于要求将投资款打到基金管理人和个人账户的,应坚决拒绝,高度警惕。
第三,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后,应密切关注私募基金产品的合规运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和基金支付费用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防止资金被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