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带动私募行业更高质量发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对市场准入环节实行“非禁即入”管理模式,体现了政府职能和治理思路的重要转变,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提供了重要制度性保障。
而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体系,是对其“非持牌、受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在最新版负面清单的修订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区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标准不一,流程不透明。一些“开开停停”的局部短期管制措施导致行业预期不稳定,甚至对民营私募管理机构存在歧视性政策,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构成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协会在登记备案办理中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备案效率。特别是各地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也存在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创投行业反映较为强烈。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协会方面积极将上述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今年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予以规范,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政策指导,改变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准入难的现状。新规执行后,协会也将落实要求,着力打破隐性壁垒,为行业营造统一、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
基金业协会表示,私募行业因信用而生,高度依赖从业者自身诚信和专业能力,信用体系建设是关乎基业长青的基础工程和长远之道。伴随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形成,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协会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机制施行,基于展业底线规范和大数据积累运用的行业信用体系根基不断夯实。此次私募行业负面清单制度的确立,将进一步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具备专业投资能力的优质私募机构脱颖而出塑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是,优化私募行业监管协作机制。
与一般市场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不同,私募基金是向外部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集合合格投资者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其行为具有风险外溢性,必须依靠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以“基金管理”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违背行业发展规范,误导、欺诈、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损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声誉形象和健康发展。
负面清单则在维持不设行政许可的制度框架下,设立了进一步密切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安排,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私募领域风险。
据基金业协会介绍,协会坚持强化信用约束,集中、持续、公开、透明、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目前已与市场监管总局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私募基金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全面推送协会。此外,协会正在加快开发建设数据信息对接平台,建成后将实现数据信息全面共享,更加密切与市场、证监等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大幅提升备案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