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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锦绣资本2宗违规收警示函 个别私募基金未备案

文 / 如霜 2021-08-19 14:02:52 来源:亚汇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关于投资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已生效议案文件,未谨慎勤勉履行有关约定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7号

   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关于投资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已生效议案文件,未谨慎勤勉履行有关约定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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