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政协会议关于改革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文 / 尚桑
2012-04-02 14:38:02
来源:亚汇网
关于改革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便利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国家外汇局办理
提 案 人:全国工商联
主 题 词:投资,民营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 容:
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是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国际化愿望强烈,“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国家有关部门在便利企业“走出去”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如商务部2009年下放了审批权限,简化了核准程序,并主要从双边关系,履行国际义务和人员财产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核手续;2011年国家发改委也下放了审批权限,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近一年来,在境外投资审批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民营企业反映,审批不便利问题更加突出,境外投资受到新的制约。
一是企业境外投资仍存在双重管理和重复审批的问题。据了解,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要得到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双重核准。2009年商务部印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凭商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等相关手续,并获得了外汇管理部门的认可,这使得实际操作中,除资源类项目和重大项目外,企业境外设立一般性企业只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双重管理的问题一度得到缓解。2011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手续时,无论规模大小、资金来源,除商务部门核准外,必须提供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使得双重管理、重复审批的问题重新浮出水面。企业普遍反映境外投资审批便利化非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
二是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目前,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主要依据200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时隔八年,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民营企业的规模实力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外汇储备也已超过3万亿美元,现在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得不到有效落实。如现行管理规定下,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即使仅用自有资金也都需要核准;再如,按规定项目受理前必须委托有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有企业反映,为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销售服务机构,投资额仅两三万美元,请咨询机构编制报告最低需要6万元的费用,且时间还要一个月,不仅延长了审批时间,还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如,商务部规定在核准前需要征求驻外使馆经商处意见,有的项目专业性较强,使馆同志难以回复明确意见,进而影响了核准进度。
2011年,国家发改委将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类项目和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发改委,进一步简政放权。但从实际效果看,由于未对原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程序进行改革,很多民营企业并未感受到下放审批权限带来的便利。按照规定,注册地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企业,境外投资审批需要通过县、市、省各级层层上报,而很多地方发改委对国际市场情况并不了解,使审批流于形式,也加重了企业“层层汇报解释”的负担。
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方面使很多民营企业错失了国际市场稍纵即逝的商机,挫伤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一部分民营企业绕开我国监管体系“曲线救国”,不利于国家对境外投资情况的准确掌握。温家宝总理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国家只批准或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其他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目前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当前,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应该尽快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制定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境外投资审批制度,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各级管理部门在境外投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企业性质、资金来源、投资类型、投资规模等确定各自的权限,避免双重管理和重复审批。探索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的方式,统一受理企业申请,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切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简化审批环节,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目前的审批方式,建议编制核准目录,明确需要核准的特定国别目录、行业领域目录(如重要战略资源等),在此目录之外的不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政府重点加强事后监管和服务。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国外投资环境方面给予风险提示,不必出具同意与否的意见。一般性项目取消由咨询机构编制报告的规定。
三、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不同于一般国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它需要相关审批部门熟悉了解国际经济环境、国别情况等,并据此对企业给予指导服务。鉴于此,建议境外投资核准项目由企业直接提交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审批效率。
四、创新外汇管理制度,增加企业外汇使用的灵活度。建议外汇管理部门研究进一步扩大用汇渠道的新方法,如对一定规模以上、资信良好、有意愿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核定一个外汇使用额度,在额度内的外汇可以先使用后登记,便利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自主进行决策,以免错失良机。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国家外汇局办理
提 案 人:全国工商联
主 题 词:投资,民营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 容:
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是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国际化愿望强烈,“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国家有关部门在便利企业“走出去”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如商务部2009年下放了审批权限,简化了核准程序,并主要从双边关系,履行国际义务和人员财产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核手续;2011年国家发改委也下放了审批权限,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近一年来,在境外投资审批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民营企业反映,审批不便利问题更加突出,境外投资受到新的制约。
一是企业境外投资仍存在双重管理和重复审批的问题。据了解,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要得到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双重核准。2009年商务部印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凭商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等相关手续,并获得了外汇管理部门的认可,这使得实际操作中,除资源类项目和重大项目外,企业境外设立一般性企业只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双重管理的问题一度得到缓解。2011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手续时,无论规模大小、资金来源,除商务部门核准外,必须提供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使得双重管理、重复审批的问题重新浮出水面。企业普遍反映境外投资审批便利化非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
二是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目前,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主要依据200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时隔八年,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民营企业的规模实力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外汇储备也已超过3万亿美元,现在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得不到有效落实。如现行管理规定下,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即使仅用自有资金也都需要核准;再如,按规定项目受理前必须委托有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有企业反映,为开拓国际市场在境外设立销售服务机构,投资额仅两三万美元,请咨询机构编制报告最低需要6万元的费用,且时间还要一个月,不仅延长了审批时间,还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如,商务部规定在核准前需要征求驻外使馆经商处意见,有的项目专业性较强,使馆同志难以回复明确意见,进而影响了核准进度。
2011年,国家发改委将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类项目和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发改委,进一步简政放权。但从实际效果看,由于未对原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程序进行改革,很多民营企业并未感受到下放审批权限带来的便利。按照规定,注册地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企业,境外投资审批需要通过县、市、省各级层层上报,而很多地方发改委对国际市场情况并不了解,使审批流于形式,也加重了企业“层层汇报解释”的负担。
存在的上述问题,一方面使很多民营企业错失了国际市场稍纵即逝的商机,挫伤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一部分民营企业绕开我国监管体系“曲线救国”,不利于国家对境外投资情况的准确掌握。温家宝总理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国家只批准或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其他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目前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当前,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应该尽快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制定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境外投资审批制度,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及其地方各级管理部门在境外投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企业性质、资金来源、投资类型、投资规模等确定各自的权限,避免双重管理和重复审批。探索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的方式,统一受理企业申请,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切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简化审批环节,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目前的审批方式,建议编制核准目录,明确需要核准的特定国别目录、行业领域目录(如重要战略资源等),在此目录之外的不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政府重点加强事后监管和服务。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国外投资环境方面给予风险提示,不必出具同意与否的意见。一般性项目取消由咨询机构编制报告的规定。
三、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不同于一般国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它需要相关审批部门熟悉了解国际经济环境、国别情况等,并据此对企业给予指导服务。鉴于此,建议境外投资核准项目由企业直接提交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高审批效率。
四、创新外汇管理制度,增加企业外汇使用的灵活度。建议外汇管理部门研究进一步扩大用汇渠道的新方法,如对一定规模以上、资信良好、有意愿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核定一个外汇使用额度,在额度内的外汇可以先使用后登记,便利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自主进行决策,以免错失良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