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之后,以债权、债务登记管理为特征的贸易信贷外汇管理政策将被企业报告、总量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监管模式取代。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贸易信贷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亦应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管理新模式
以企业报告方式掌握贸易信贷规模。新政策将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纳入义务性报告管理范畴,将规定期限内的贸易信贷业务纳入主动性报告管理范畴,补充了对贸易信贷报告数据缺失问题的处置。
以分类管理的方式实施区别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A 类企业的具体贸易信贷期限和规模不设限制,外汇局通过加强非现场核查对其实施动态监控;对B、C 类企业,在缩短义务性报告期限同时,也限制了相应业务的办理。
以非现场核查手段把握形势、筛选企业。改革后,外汇局可实现对辖区整体情况的宏观分析和对企业的微观监测,将债权、债务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相结合,有效增强了外汇局形势分析和非现场监测预警能力。
表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后贸易信贷政策对比表
| 管理项目 | 改革前 | 改革后 |
| 监管原则 | 建立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实行贸易信贷余额比例管理,并以企业逐笔登记、注销的监管方式,实现对外债权、债务的管理,防范跨境收支风险 | 建立贸易信贷报告机制,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调整进出口和收付汇的总量核查时间,实现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同时,建立贸易信贷监管指标,动态监测跨境收支风险 |
| 行为管理 | 1.预付货款、预收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需要进行贸易信贷登记。2.登记的贸易信贷业务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 | 1.将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纳入义务性报告管理。2.将规定期限内的贸易信贷业务纳入主动性报告管理 |
| 主体管理 | 1.设定了贸易信贷余额比例①预付货款:前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50%②预收货款:前12 个月出口收汇额的20%③延期付款:前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20%④延期收款:无比例限制。2.规定比例内额度不够的,可向外汇局申请额度 | A 类企业:不限制具体贸易信贷的期限和规模 B/C 类企业: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应办理企业报告;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
| 事后管理 | 1.未按规定办理债务登记、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办理债权登记、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 1.外汇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动态监测企业贸易信贷情况,并根据现场核查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2.对于未按规定报告、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
白璧有微暇
弱化了债权、债务管理,贸易信贷监管措施有待加强。一是宏观预警应对措施不明确,对于贸易信贷结构突变、规模过快增长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二是微观企业监管措施不平衡,改革取消了比例管理,但对于部分跨境关联公司贸易信贷余额畸高、规模增长过快缺乏分类依据和处罚手段,造成了监管不平衡。
延续了债权、债务监管期限设置,不符合总量核查管理要求。改革将贸易信贷业务纳入总量核查范围,但是对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纳入义务性报告,同时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的义务性报告期限设为30 天,二者不统一,不利于总量核查。
分类管理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贸易信贷监管方式有待改进。对B、C 类企业加强监管,主要是通过强化收付汇凭证审核、企业报告、事前登记等手段确保业务合规和收支风险的可控,而不是限制企业的具体交易。改革对所有B、C 类企业统一限制贸易信贷行为,不符合贸易信贷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的本意。
搭建新框架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上述问题,提出以下监管框架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