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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与IC产业提速在即(一)

文 / 林静 2011-02-15 10:27:52 来源:亚汇网

  2月9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新18号文”),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七方面,明确提出将继续实施优惠政策。

  据了解,曾经促成国内软件产业经历“黄金十年”发展期的“18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于去年底到期。除将旧18号文中的诸多优惠策打包继承外,新18号文在更多细化领域进一步明确。业内人士纷纷指出,从新18号文的优惠力度看,国家旨在推动软件及集成电路(简称IC)产业向纵深方向发展。而对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封装测试这三个子行业都有了明确的扶植政策,将有利于整个行业保持近年来的高速增长。

  营业税优惠增净利

  新18号文中规定,我国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新政在税收减免上基本延续了原来的旧18号文。”行业协会专家表示,软件企业增值税如何优惠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原来的18号文的17%增值税“即征即退”因涉嫌违反WTO而被废止,而新18号文拓宽了对相关企业年度获利后的所得税优惠范围。

  对此,海通证券计算机与通信行业分析师认为,对于软件及服务类上市公司而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打消了投资者对此政策过期的疑虑,而更大的看点则在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提出。通常情况下,国内软件企业的服务收入需征收3%-5%的营业税。

  经统计,2009年A股上市软件与服务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2%,占净利润的比重约为10.8%。可见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对软件与服务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积极的影响。考虑到营业税及附加中包含了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依据的附加,在营业税全免的假设下,预计A股软件与服务类上市公司净利润整体将增厚5%-10%。

  集成电路更受关照

  根据新18号文,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对原18号文中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五免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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