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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四部门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提高违规行为罚金

文 / 翠竹 2019-11-30 14:30:12 来源:亚汇网

   央行等四部门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提高违规行为罚金

   11月29日,央行网站发布消息称,央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对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说,从我国情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三方面积极影响

   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是《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迈上新台阶。

   三是《办法》的出台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涵盖四方面内容

   据悉,本次《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突出信用评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的同时,还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相衔接。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

   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

   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提出多项备案要求

   从对象上,本次《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评机构。

   《办法》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发,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方面进行了如下规范:

   其一,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派出机构(下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其二,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备案机构分别办理备案。

   其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其四,信用评级机构的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股东、公司高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机构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以评估其专业素质的合格性。

   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方面,《办法》提出五点要求:

   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第三,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

   第五,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在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表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并且,披露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信息、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结构化融资产品评级信息等六大类内容。

   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依法提高了罚款金额。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提高罚款金额将能够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威慑效果,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并且,也符合国家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

   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

   同时,这也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上述负责人称。

   据悉,《办法》提高罚款金额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要求履行完法定程序,获得国务院批准。

   境外机构也可设立评级机构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此次《办法》也特别提到关于境外机构设立问题。

   《办法》表示,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将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对于此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办法》表示,此类机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下阶段发展五大重点

   对于信用评级行业下一步工作重点,上述部门负责人提出五点要求,并表示“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五点要求分别为:

   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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