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过程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适用问题,一直是很多纳税人关注的热点。今天,税务部门对此作出提示,准确把握政策边界,方能精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鼓励终身学习、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税收激励政策。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介绍,政策在减负的同时,有着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扣除范围,并非所有证书都能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可扣除证书范围仅限《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的72项证书,包括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1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像教师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建造师、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等,都属于常见可扣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焊工、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员、轨道列车司机等,则属于可扣除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不在该目录内的证书,不能享受该项扣除。”田志伟说。
记者从上海市税务部门了解到,12366高频咨询数据显示,纳税人容易出现填报错误的,是将各类培训证明、学时证明、行业证书等同于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
“教师年度研修结业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行业协会培训结业证书、企业内部岗位培训证书、商业机构能力认证证书等,不属于国家准入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无论是否缴纳培训费、是否完成学时,均不满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田志伟说,“纳税人需严格依据法定目录、法定条件据实申报。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检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时了解证书是否在可扣除清单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首次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以证书载明的发证、批准时间所属自然年度为扣除年度,可享受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
“证书取得后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研修、定期注册、年检核验,仅为行业资格有效性延续管理要求,未产生新的职业资格,不属于政策规定‘取得相关证书’,不得重复申报扣除。证书五年有效期届满同等级到期换证、证书遗失补办,仅为证件载体更新,资格类别、资格等级未发生变化,不属于新取得资格,换证、补办年度不允许享受扣除。”田志伟进一步解释,纳税人在考取更高等级全新职业资格时,例如初级会计考取中级会计、二级建造师考取一级建造师等,属于取得全新独立职业资格,新证书发证当年可正常填报扣除。
田志伟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同一纳税年度内无论取得几本合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仅可享受一次3600元定额,不得重复享受;不同纳税年度分别取得证书的,可按年分别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属于两类独立扣除项目,同一纳税年度可叠加享受,互不冲突。”
专家提醒,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惠民减负的重要举措,红利享受建立在依法如实申报的基础上,纳税人要主动守好合规底线,对存在的疏漏及时予以更正补正,最大限度防范涉税风险。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10月11日 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