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出台之后,能够明显地降低近期现货所指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同时,实行期货交易的限制措施能够进一步增强这一减弱波动的效应,这一结论表明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行和出台股指期货限制措施在有效稳定股票市场波动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不断深化演进创新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本身作为一种金融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依然相当应该不间断的努力进行自我完善,逐渐逐步形成成熟的股指资本期货市场服务体系,对推动我国的金融实体市场经济开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关于促进我国股票市场成熟稳定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股票市场基础建设、强化股指期货市场基础建设和保障期货和现货两市场相互和谐运转。
一、加强股票市场的基础建设
由于股票市场是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标的,所以股指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是要有健康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股指期货市场的功能主要有价格发现、套期保期、资产配置,要想使得这三大功能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同时凭借三大功能良性引导现货市场的运行,必须对股票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化建设。
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关主管部门对于我国上市有限公司,必须提高完善其信息准入上市退出管理机制的速度,严格准入退市服务监管,拓宽公司多元化准入退出服务渠道。
对我国上市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也需要严格把关管控,提高我国上市有限公司企业治理服务水平,推动我国上市有限公司搞好做优搞大做强。
需要严格执行国家上市有限公司信息内控会计制度,加快建立推行公司信息内控会计规范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上市企业会计管理准则,加强对待上市有限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管,谨慎处理对待上市公司信息内部会计服务信息的公开审核披露工作。
加快完善我国股票基金现货交易市场的融资做空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快完善信息融资披露制度,加强资本期货市场信息融资端和市场投资端的协调互动平衡,避免2015年以来出现的各类违规信息融资披露行为的频繁发生。
对于加强股指基金期货市场的制度建设,需要提升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服务质量,完善大部分行业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服务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服务内容,增强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服务针对性和披露有效性。
同时还要加快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公开速度,增加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度真正能够做到公开高效,从而能够避免少数风险投资者因为可能有机会恶意利用这些信息恶意进行炒作,以致严重干扰资本市场正常健康运行。
二、强化股指期货市场的建设
由于从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以来,只运行了较短的时间,期货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难免存在少数投资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依然存在,无疑会使股指期货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和发挥。
因此对于这一现象,我主要给出两点政策建议:首先,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存在杠杆性,因为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利润或者亏损都会被成倍地放大。
由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互相独立、互不干扰,是互相脱节的运作系统,那么当股灾发生的时候,两个互项没有牵连的市场存在的风险也会相应的大得多。
因此,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股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更加严格快速地完善期货监管制度。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股指期货交易上市的初期,所以依然有一些妨碍市场的良性运转、与市场运行规律背道而驰的行为存在。
同时在监督管理制度中也依然存在不少严峻的现实问题,比如在监督管理机构制度设计方面,制度设计不适用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在权力分配方面,分配给监督管理机构的执行权力过大。
对于这几个棘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在市场监控方面,对期货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继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同时还应该不忘对投资者的监督教育。
在期货监管报告制度改革方面,需要继续严格执行期货大户报告管理制度、持仓仓数限额报告制度和市场风险披露警示报告制度,并在中国期货市场的整体组织管理架构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完善期货金融市场的政策宏观调整控制,确立期货交易所不是营利性的法人地位的事实,促进中国期货交易协会充分发挥其市场自律管理功能,加强市场监管服务力度,健全规范期货市场。
其次,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提高针对性。在股指期货市场中,行政机关规范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构成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标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规范期货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只有四个管理办法,并且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
国家为了使《条例》法规的适用范围更广,最好能拓展到整个股指期货市场,于是对它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虽然适应范围更广阔,但它的级别较低,它只是在我国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中扮演一个较低级别的法规的角色。
我国的金融股指期货市场自从成立至今,它并没有它自身独特的市场运作管理方式,并没有过系统的对期货市场各个主体间所具有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专门调整规范,这就导致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没有针对性。
为了有效保证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稳定良好蓬勃发展,必须制定出来期货市场交易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应有的法律作用与市场功能完美展现,使我国期货市场产品分类体系更加丰富,推动其多样性的发展。
三、保障期现两市场的建设
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两者之间存在着跨越两个市场的相互影响。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在跨越市场方面的监管政策很少,对于监管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两个市场之间的政策只有一个。
即《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这一法规是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联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证监会的统一安排下共同签署的,包含了监管协议和操作规范和流程等事项。
对于保障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功能的释放和健康稳定运行,还需要不断地补充完善更加具体详细的监管政策。同时还需要在期现市场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和针对跨市场反操纵监管政策等多个方面不断进行深入的理论实践和创新探索。
我国现阶段已经具有跨市场监管组织机构,同时还成立了跨市场监管工作小组下属机构,它们的管理是由证监会来完成的。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创办信息监管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更加方便直接的搜集整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信息,及时的掌握交易情况和交易信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合力推进跨市场信息交流系统的一体化建设。
2. 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对于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如果有专门的为这三家交易所提供信息交流的网络系统,那么跨市场交流将会更加方便。比如,当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市场交易发生了异常的交易行为,而且这一行为的发生造成了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不稳定。
波动的幅度非常大,在这个时候,股指期货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的管理机构就可以通过这个信息平台对此次事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可以及时分享从不同市场收集到的资料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而且能够使管理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更具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政策措施来及时的防范风险。
3. 创办信息监管部门
专门监管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形成专门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两个市场实施统一监管。因为对于我国来说,跟其他国家的情况不同的是我国的证券与期货行业还不够成熟,需要形成专门具有针对性的信息监管部门对两个市场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建议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形成和加快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市场信息资源交换和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共同有效防范各类跨区域市场交易风险。
结语
针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定出系列政策,会促进两市场建设再向前迈进一大步。股指期货是股票衍生出来的,所以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能够信息共享,在交易过程中会出现漏洞,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严格依法管理市场。
比如实行保证金跟踪制度,因为市场的流动性强,变化快,要对恶意操纵行为风险进行时时防控,时时监督,对于市场操纵行为和违规行为,及时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还要限制持有头寸的额度,执行限仓制度。有的不法投资者不正常的持有期货头寸,在发生股价大幅度非正常的波动时,企图操纵市场。
如果严格限制其个人持有的期货头寸,对于其持仓的数量可以进行严格限制,就有可能有效防止中国期货市场资金风险过度或只集中于少数大型投资者。
同时加强对境外投资机构账户的资金防控,防止境外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联合进行跨市场操纵,堵住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有效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