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九台银行)与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一公司)、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合伙企业)营业信托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陕0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判决深圳精一公司偿还吉林九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共326 097 500元及逾期利息,偿还吉林九台银行律师代理费98 000元,吉林九台银行对乾德精一合伙企业持有并出质的5226万股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深圳精一公司、乾德精一合伙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九台银行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乾德精一合伙企业持有的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26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经委托评估,于2021年5月24日、25日对该5226万股限售股票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竞买人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4.05亿元的最高价竞得该5226万股股票,竞买款项已支付至法院账户。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书面申请,吉林九台银行放弃本案迟延履行部分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从拍卖款中受偿3.97亿元后,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能否强制执行限售股票存在争议,尤其是限售股票的强制变价是较难处理的问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认真研究深入理解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厘清了认识,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限售股票强制变价是司法权主导的强制交易,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处置了案涉限售股票,实现了限售股票的尽速变价,为人民法院执行限售股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