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访问亚汇网香港分站,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河南大学脑出血去世女生堂姐发声,如若 120 有责任,将追究到底?

文 / 夏天 2022-06-06 13:32:31 来源:亚汇网

   日前,一名网友自称在河南大学就读的21岁女儿“突发脑出血因120延误救治去世”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随后,郑州市卫健委回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正对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予以公布。对此,这名女生的堂姐告诉南都记者,他们正在等待调查结果,如果判定120急救中心有责任,将追究到底。

  

   其实这件事作为当地主管部门郑州市卫健委不应该压热度,平息舆论的最好办法是尽快查明事件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秉公迅速处理才能快速平息舆论,而不是相反。

  

   就如前几天北京顺义出现过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人员失职问题,导致患者死亡,看看北京市卫健委是如何处理的。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先看民事责任方面本案应该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首先要明确,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或急救站的性质实际上属于医疗机构,一般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事业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应统一设立院前医疗急救中心,我们只要拨打120电话,都是先到这里,在由其统一调度救援,一般应根据患者所在地点就近安排救护车前往患者所在地进行救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本案中120接线员存在明显过错,连基本的患者所在地址信息都没有询问清楚,也没有迅速就近联系救护车出车,严重延误了对患者的救援,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体的过错参与度可以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进行明确。接线员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急救中心承担,单位赔偿后可向具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严禁使用非卫生机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主管部门应该严查此接线员是否属于医疗卫生人员,一般来说接线员不会用医生或护士,这个成本太高,但接线员应该经过严格的岗位专业培训后才能上岗。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急救中心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都将受到行政处理。

  

   三、接线员是否涉嫌刑事责任 大家对此事件义愤填膺,都比较关心该接线员是否涉嫌刑事责任。很遗憾,虽然对接线员的失职行为大家都很痛恨,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很难构成刑事责任。

  

   这里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本案中接线员可能构成的刑事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医疗事故罪,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前所分析接线员的身份很重要,但一般来说从事此项工作的不是医务人员,现在医务人员短缺,这种事务性而非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会按排医生或护士从事这项工作。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或药剂人员,接线员非以上人员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同样,作为非专业的医务人员很难要求其有相当的预见义务,也难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新闻

加载更多...

排行榜 日排行 | 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