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投资私募基金如何征税?离岸投顾是否需要持牌?
文 / 亚双义
2021-10-25 08:56:04
来源:亚汇网
QFII投资私募基金会征收哪些税收?后续回到境外会怎么征税?
目前对于QFII和RQFII的税收明确规定如下:
(1)QFII取得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企业所得税(股息和红利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价,利息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根据中国与QFII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对于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有优惠待遇的,QFII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税收协定执行。目前中国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2)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前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3)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前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
新规中新纳入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属于上述范畴内,目前还未有配套税收规定出台。
作为成立于境外的主体,就其所得回归其境外所在地将会如何征税应取决于所在地税收政策。建议实践中,同时征询所在地专业意见。
QFII投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一模一样吗?是否在投资范围上有所限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离岸基金模式里私募管理人做离岸投顾,账户开立在香港,离岸投顾是否需要持牌?
但是,若离岸投资顾问的受规管行为并非在香港发生,则未有强制要求需要在香港持牌。
开立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方面,通常情况下,架构中有受监管的持牌机构参与会更容易推动账户开设。
境内管理人在香港没有牌照也没有持牌公司,服务对象是离岸基金(非香港),但是账户和交易行为发生在香港,香港法律对境内管理人的投顾行为有无监管要求?有无要求持牌?
目取决于境内管理人是管理自营资金还是三方客户资产。如果是自营资金,不涉及资产管理行为,则无需考虑持牌问题。如果是涉及第三方资金的资产管理,而交易行为、交易决策都发生在香港,根据香港的规管制度,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在香港进行提供资产管理的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和个人,必须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
香港的规管制度一般只监管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行为,不会对境内管理人进行直接监管,但在境内管理人设立香港资管公司后,则香港证监会会对该资管公司的受规管活动进行监管。
现在公募基金公司能够为QFII担任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吗?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投资顾问需要事先取得相应的投顾牌照。根据《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标的应为公募基金产品或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开展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因此,公募基金公司是否能够为QFII担任投资顾问,取决于是否已获得证监会投顾试点资格。
投资范围中指出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认定券商小集合是被包括在“私募投资基金”范围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券商小集合应属“私募投资基金”范围内。
在新规下提到Investment Advisor,但是用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这里面是否特指规则前述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说没有特别的限制,任何一家境内资管公司都可以?
新规规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委托其控制或在同一控制下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从新规的上下文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理解,在没有进一步规则出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是“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请问私募基金包括Private Trust吗?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一些私募基金产品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单一资金信托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其中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据说QFII还会有细则出来?
对,新投资范围中提到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正等待交易所公布细节,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目前对于QFII和RQFII的税收明确规定如下:
(1)QFII取得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企业所得税(股息和红利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价,利息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根据中国与QFII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对于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有优惠待遇的,QFII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税收协定执行。目前中国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2)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前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3)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前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
新规中新纳入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属于上述范畴内,目前还未有配套税收规定出台。
作为成立于境外的主体,就其所得回归其境外所在地将会如何征税应取决于所在地税收政策。建议实践中,同时征询所在地专业意见。
QFII投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一模一样吗?是否在投资范围上有所限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离岸基金模式里私募管理人做离岸投顾,账户开立在香港,离岸投顾是否需要持牌?
但是,若离岸投资顾问的受规管行为并非在香港发生,则未有强制要求需要在香港持牌。
开立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方面,通常情况下,架构中有受监管的持牌机构参与会更容易推动账户开设。
境内管理人在香港没有牌照也没有持牌公司,服务对象是离岸基金(非香港),但是账户和交易行为发生在香港,香港法律对境内管理人的投顾行为有无监管要求?有无要求持牌?
目取决于境内管理人是管理自营资金还是三方客户资产。如果是自营资金,不涉及资产管理行为,则无需考虑持牌问题。如果是涉及第三方资金的资产管理,而交易行为、交易决策都发生在香港,根据香港的规管制度,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在香港进行提供资产管理的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和个人,必须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
香港的规管制度一般只监管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行为,不会对境内管理人进行直接监管,但在境内管理人设立香港资管公司后,则香港证监会会对该资管公司的受规管活动进行监管。
现在公募基金公司能够为QFII担任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吗?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投资顾问需要事先取得相应的投顾牌照。根据《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机构经证监会备案,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标的应为公募基金产品或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开展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因此,公募基金公司是否能够为QFII担任投资顾问,取决于是否已获得证监会投顾试点资格。
投资范围中指出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认定券商小集合是被包括在“私募投资基金”范围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券商小集合应属“私募投资基金”范围内。
在新规下提到Investment Advisor,但是用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这里面是否特指规则前述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说没有特别的限制,任何一家境内资管公司都可以?
新规规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委托其控制或在同一控制下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从新规的上下文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理解,在没有进一步规则出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是“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请问私募基金包括Private Trust吗?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一些私募基金产品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单一资金信托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其中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据说QFII还会有细则出来?
对,新投资范围中提到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正等待交易所公布细节,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