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账号、 公众号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手机短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单只基金业绩等基金信息。
二是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堪称神话”、“一骑绝尘”等误导性措辞和陈述。
三是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评级结果。私募基金业绩的比较应采用全面、客观、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应用具有可比性、公平性、独立性的方法。(例如,某公众传播媒体上曾出现:百亿私募代表产品2019年上半年业绩榜单,XXX等X家私募旗下产品平均业绩超过XX%。)
文章称,中基协号召广大投资者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坚持不懈地与广大行业同仁一道,推动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共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