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公寓变写字楼,该如何维权?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的现状,就使得公寓等住宅比写字楼更容易销售,但有些土地规划时就已经被规划为办公用地。这就让很多开发商在售房时会以“商住两用”或“商业公寓”来对外宣传,以促使更多业主来购买,但当交房时发现公寓实际变成了写字楼,所有的水电为商用,且没有独立的厨房和卫生间,让众多业主悔不当初,但后续该如何处理呢。首先要分析一下公寓是否能与办公用地混为一谈?若是开发商故意欺诈,业主又该如何维权?
一、公寓的定义与性质
(一)定义
1、百度百科上对公寓的定义:公寓,分为商业公寓和职工公寓。是一种商业或地产投资中的居住形式,外形一般中规中矩,每层楼内有若干个套房和公共的走廊、厕所和浴室等,主要方便办公居住和对外租赁之用。商业公寓指旅店宾馆或别墅,可以自用也方便对外租赁,空间大小适当、布局规范紧凑,经济实用。
2、法律上对公寓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对酒店式公寓的描述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
(二)性质
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071条的规定:城镇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83条 将商品房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型:
(1) 住宅;(2) 商住;(3) 纯商铺;(4) 酒店式公寓(5) 办公用房;(6) 工业用房。
3、成都规划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将“公寓”特指为不能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
从上述描述可知,公寓应当就是区别于普通住宅可用于居住和办公,但性质还应当是住宅的新型房屋形式。这跟办公用房“写字楼”有明显的区别,根据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这就可知办公类建筑与公寓完全是两种建筑,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将办公类写字楼与公寓相提并论,这很有可能构成欺诈。南京房产律师二、常见的几种套路
1、将政府规划为办公用房的商品房对外宣传为商住两用,以便更好地销售;
2、将政府规划为商住的商品房对外宣传为普通住宅;
3、将政府规划为办公用房的商品房对外宣传为公寓;
4、将“公寓”与“酒店式公寓”、“办公楼”的概念混为一谈;南京房产律师三、美丽的谎言--真实案例
接下来本团队将以近期接到的一起咨询为例,论述其中的套路与解决方案。
据咨询者描述,其购买的某公馆的房子在即将交房时,房子的性质由事先大肆宣传的“公寓房”变成了无居住功能的“办公房”。一开始,销售与其签的是格式合同,临近交房时告诉其要签承诺书才能搭建卫生间,这时才发现房屋性质为办公,无居住功能。与其有同样遭遇的一批业主上访至工商局与规划局,回复均是该房屋的用途为办公,不能保证可以住人。
本团队结合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这明显是一个巨大的套路。据了解该房屋在前期的宣传册、样板房和销售口中,均统一口径为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用的是格式合同,
业主在签订时并不知道或者并不了解合同上面房屋用途为“办公”,这明显是用业主的信任和法律盲区,将房屋打造成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以便更快的销售出去。
四、方案争鸣:
1、以开发商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主张双倍返还已支付购房款;
2、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3、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南京房产律师五、【律师观点】
法律上对“公寓”并没有的规定,但无论是从土地性质的分类还是从众多真实案例、或者是从常理来看,“公寓”与“办公房、写字楼”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公寓具有居住功能,办公房一般不能居住;第二,公寓应当具有淋浴与厨房,办公用房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第三,公寓可以申用民用水电,办公用房只能用商业用电。“公寓”与“酒店式公寓”也有明显的区别:酒店式公寓既可居住,又可办公,但其不可分开销售,不能分开销售给各个业主。
结合上述咨询者的描述,本团队认为其销售方已经构成了欺诈,销售方企图将公寓与写字楼或酒店式公寓的性质混为一谈,欺骗业主把办公用房当做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来购买,据此我们建议业主拿起法律武器,以开发商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服务费等,并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07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21010—2007
071│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
第83条 一般规定
商品房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型:
(1)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
(2) 商住,主要是指建筑体本身同时具有住宅和商业用途的商品房。
(3) 纯商铺,是指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或感受体验的场所。
(4) 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酒店式公寓是既吸收了星级酒店较好的服务功能和管理模式,又吸收了住宅、写字楼的某些特点,既可居住,又可办公的综合性物业。
(5) 办公用房,是指供各种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事业的职员和个人等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楼宇,通常又称写字楼。
(6)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三)《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其中办公、工业、科技研发等建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且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利用层高进行潜伏设计。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其室内建筑功能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其余一律不得标注酒店式公寓功能。
(六)成都规划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公寓”特指不能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其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