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建“吃瓜群”放任传播同学隐私,被判侵权
文 / 小亚
2026-08-09 07:39:05
来源:亚汇网
亚汇网参考报道获悉,小王与小李是高中同班同学,均是未成年人。一天,小王从小张(已另案处理)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专门建立微信群,并陆续邀请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接着,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此后,群内部分成员(已另案处理)又将涉案隐私视频、照片继续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事后,小李的监护人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肖像权、隐私权,遂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其作为微信群主,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围观”“起哄”范畴,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对小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医疗费、律师费等4000余元。法院表示,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应仅以其是否直接实施“上传、发布”等行为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其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作用及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促成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行为人通过组织、引导、放任等方式,使侵权信息得以传播的,应根据其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小王建立所谓“吃瓜群”,目的在于围绕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组织讨论和传播。在明知群成员可能传播相关隐私内容的情况下,其既未采取删除、制止措施,也未解散群聊,而是放任相关内容在群内持续扩散,该不作为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扩大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已超出普通群聊的范畴,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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