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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要求经纪揭客户违规 业界指监管过度

文 / 任海 2012-01-26 09:56:57 来源:亚汇网

   据香港信报报道,近日当局拟扩大《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汇报范围至持牌法团的客户,必须向香港证监会汇报,引起市场激烈反对。经纪行认为本身没有能力判断客户是否有可疑,建议亦会破坏与客户建立的互信关系。代表金融服务界的立法会议员詹培忠表示,如果证监会一意孤行,将要求政府介入。

  本月9日证监会为期两个月、就有关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及加强监管架构而建议修订《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公众咨询正式结束。当中一个「杂项」修订的建议,提出持牌法团的客户,如涉及实际或涉嫌严重违反触犯或不遵守有关规定,必须汇报,例如某经纪行怀疑客户的涉嫌进行内幕交易,无论最终是否属实,都要立即通知证监会,否则该经纪行已经违规。

 「这当然反对。一方面,我们没有足够知识判断客户有否犯规;另一方面,很多都是熟客,告发他们犹如等于破坏我们与客户的互信关系,证监会是否要我们抱怀疑态度对待每名客户?」香港证券学会永远荣誉会长兼恒丰集团董事长张华峰认为,这建议对小型华资经纪的影响,比延长交易时间更严重。

  面对太大法律风险

  由于经纪行都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告发客户可能令经纪行抵触协议条款,再者,一旦错误告发客户,更可能被起诉。证监会在咨询文件没有提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一通证券投资者服务行政总裁宓光辉指出,他们面对的法律风险太大,除非当局清楚列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汇报,否则不赞成建议。

  詹培忠扬言,会尽力阻止证监会实施建议。「当经纪行觉得客户有问题,大可干脆拒诸门外,现在证监会建议经纪『倒自己米』,是过度监管,如果当局一意孤行,相信政府要介入。」

  证监会发言人回复本报查询时表示,非常重视各界的意见,正考虑就是项建议所收到的响应,并将公报咨询总结,而董事局将会在稍后决定会否作出任何转变。

  「这项建议并不如部分人士所指那么具争议性,也不是特别重大的转变,因为大部分持牌人现时已向证监会汇报可疑交易,而有关建议只是现时持牌人向证监会汇报失当行为的责任的延伸。」发言人补充说,有关建议是参照目前《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汇报一般可疑交易的责任而制订的。

  参考天智合规顾问的意见书,认为建议不能与上述两条法例双提并论,客户涉嫌洗黑钱是犯法,经纪行当然要告发,情况有别于怀疑客户违反《操守准则》。该公司建议证监会以自愿或不记名的告密机制(whistle-blowing)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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